廊坊市区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申请条件及提交材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市区城镇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户口,包括:户口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各居委会的家庭,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乡(镇)直户口家庭。
申请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未婚或离婚、丧偶未带子女)家庭。
2、申请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家庭,2018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7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56211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
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成员为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总资产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工商注册企业资本金或出资额、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单位的,由单位开具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本人书面具结。最低收入家庭以《低保证》为证明(《低保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其配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公共住房保障。
4、无房户或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一下的住房困难户。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即2013年8月26日及以前转让),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二、提交材料1、填写《廊坊市区公共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簿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儿童无身份证的提交出生证明);
4、结婚证、单身(丧偶)承诺、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承诺)原件及2份复印件(申请人或配偶有多次婚姻记录的需提交相应的多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家庭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一式2份;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7、申请家庭有车辆、房产和工商注册企业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股东出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8、低保、劳模、孤老、重大疾病、残疾、见义勇为人员,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由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孤老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由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二级及以上《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见义勇为事迹相关证明。
9、家庭成员中外地户籍的需到户籍所在地开具无房证明,城镇户籍的到当地产权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农村户籍的到村委会开具无房及房基地证明。
10、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或退伍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
11、在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提供旅、师以上级别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