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1、“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以实际年龄为准)。

2、“零就业家庭”成员:原廊政办【2007】35号文件认定程序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4、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界定标准以当地政府现行标准为依据),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民家庭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并享受农村低保就业困难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5、残疾人员:持有《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有劳动能力且就业困难人员。

6、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已进行失业登记,女35周岁以上未满40周岁或男满45周岁以上未满50周岁,且未享受本文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的就业困难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7、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烈士配偶、父母、子女中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有效证件提出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廊坊市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2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相关2、3、5、7页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4、户口本复印件2份;

5、《解除合同备案表》或《离职证明》复印件2份;

6、1寸照片4张。

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核实情况并公示,后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