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在申报材料之前,必须和当地民政部门签订个人委托书,委托民政部门对其所有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住房、车辆、工商登记、工资、养老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收入资产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对不签订委托书的个人,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对核查结果出现问题的低保家庭,予以注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缴近3年间的低保资金,给予相应处罚。

一、申请所需材料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随附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和证明材料,证件原件由乡镇、街办处核验后返还本人,证明材料原件和证件复印件档案中保存:

1.个人申请书,以户主名义写,并按手印2份;

2.户主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3.户口本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4.家庭成员照片、家庭室内环境照片、各2张;

5.家庭成员中非本辖区居民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家庭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

6.房(地)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7.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8.因患严重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9.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上成年人上学,应由其学校提供在校就读证明;

11.因住房拆迁或修路占地的,被拆迁人应提供《住房拆迁协议》或《占地补偿协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1.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资产收入情况或者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2.家庭成员拥有、购买汽车;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装饰物、钢琴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名贵宠物的;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租住中高档住房的:拥有1套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房屋质量明显高于当地中低收入家庭房屋质量的:申请日前1年内购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4.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有工作能力(在校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

6.出资安排子女出国、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7.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且有赡(扶、抚)养能力而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8.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不勤劳耕种,任田地荒芜的;

9.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0.家庭主要成员经常出入饭店、歌厅等消费场所的;

11.拒绝或不按规定期限和民政局签订家庭收入财产核查授权委托书的。